
发布日期:2020-09-08 11:26:30
第一条 为增强学生遵纪守法观念,培养学生自我管理、自我约束能力,维护学校正常学习、生活秩序,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,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学籍管理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班级同学之间发生的矛盾、纠纷,除造成严重影响者外,原则上由班主任调解。班级之间同学之间的矛盾、纠纷,由各自班主任调查,提出初步意见,交由学生处处理。
第三条 对学生中发生的一般违纪问题,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,予以批评教育,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。对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、影响较坏的学生,给予必要纪律处分。
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:
(1)警告;(2)严重警告;(3) 记过;(4)留校察看 ;(5)开除学籍。
学生处分的结果记入学生档案。
第五条 处分未撤销又违纪的学生,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。学生受处分后,能够认真反省和改正错误、有明显进步表现的,可视其具体情况,提前撤销处分。撤销处分后即可将原有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,一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。
第六条 处分权限:
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处研究决定,处分材料应及时存档备案。
第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:
1.无故旷课3天者;
2.烫发、漂染发者;
3.一学期被扣5分以上者;
4.违反课堂常规,干扰课堂正常教学秩序者;
5.考试违纪者;
6.全校公开批评3次以上者;
7.顶撞老师者。
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:
1.曾受过警告处分者,又违反以上规定之一者;
2.联系社会人员到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;
3.考试作弊不服教育或教育不改者;
4.进营业性舞厅、酒吧、音乐茶座和网吧者;
5.无故旷课3天以上者;
6.违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;
7.一学期被扣10分以上者。
第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,给予记过处分:
1.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差,屡教不改,警告处分未撤销又继续违纪者;
2.曾受过严重警告处分,又违纪者;
3.严重扰乱课堂秩序,影响教育教学正常进行者;
4.挑动他人打同学或唆使外人来校打人者;
5.谩骂、侮辱老师,欺骗捉弄同学,情节严重者。
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:
1.曾受过记过处分,又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;
2.有偷窃行为者;
3.严重违反校纪校规,有悔改表现者。
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1.反对党的基本路线,组织煽动闹事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,造成严重后果者;
2.触犯国家刑律,构成刑事犯罪者;
3.破坏公共财产,偷窃国家、集体和个人财物,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;
4.打架斗殴、行凶、赌博、偷盗等屡教不改者,品行恶劣、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;
5.违反校纪校规,情节极为严重者;
6.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,或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8学时(旷课一天,一般按6学时计);
7.两学年操行评定不合格者;
8.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处分期间经教育仍不改正错误者。
第十五条 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,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发放实习推荐表,毕业证一律缓发。
第十六条 处理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,处理结果要同本人及家长见面,允许本人申诉、申辩和保留意见。对本人的申诉,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,处理结果要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。
第十七条 处分实施与撤销处分
1.处分实施:
(1)学生处负责违纪处分材料的收集、整理,在学生处权限以内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下文;学生处处分权限以外,由学校召开相关会议审定处理意见,经主管校长批准,由学生处下文。
(2)学生考试作弊由教务处负责鉴定,并将有关材料送学生处进行处理。
(3)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违纪情况调查,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。班主任在学生违纪调查处理期间,应及时联系学生家长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。
(二)撤销处分:
(1)学生处分期满后要求撤销处分,先由学生本人填写《撤销处分申请表》,经班委会讨论后,交班主任、学生处签署意见。在各自权限以内确定其是否撤销处分,若确定撤销处分应予以发文撤销处分。
(2)撤销权限与实施权限相同。
(3)记过处分以下(含记过)期限为一学期,记过以上处分期限为一年。
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程序
1.受处分学生在接到学校的处分决定后,如有异议,可以在自接到学校处分决定开始一周内按程序向学生处提起申诉。
2.学生处接到申诉后,必须尽快做出是否重新调查处理还是维持原决定的答复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学生处提出意见,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。
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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